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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春华与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华,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C}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103民初953号 原告:杨春华,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赤旗,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杨家山立交桥高桥建材市场西南1栋101、201房。 法定代表人:黄建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丹,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系公司法务。 原告杨春华诉被告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春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赤旗、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春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新大陆银座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即刻返还占据的商铺,退出新大陆银座商厦。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日,原告在长沙市天心区南门口新大陆银座商厦负一楼与被告签订了新大陆银座房屋租赁合同,因被告资金不足、管理混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支付租金,造成原告损失巨大。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金福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业主方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合同明确约定了租金支付条件,“乙方在负一楼、二楼、三楼整体签署的物业产权面积达总面积的85%时,在45天内支付三个月租金给甲方”,目前租金支付时间尚未达到。业主方亦未将外墙的LC屏及停车场移交给被告管理使用。2、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无法返还,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3、新大陆银座商厦房屋及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新大陆银座商厦属产权式商铺,产权人分散、众多,只有经过统一的规划、设计、开发才具备商业价值,被告最主要的合同义务是将新大陆商厦整体规划打造,从而才能实现每个小单元的商业价值。被告正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未有违约的情形。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春华系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199号新大陆银座商厦新大陆银座栋XXXX号商铺的所有权人,产权面积26.88㎡,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0919XXXX号。 2015年11月1日,原告杨春华(甲方)与被告金福公司(乙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杨春华将自有产权商铺租赁给被告金福公司统一招商与管理。租赁标的地址位于长沙市黄兴南路199号新大陆银座商厦负一楼,建筑面积26.88㎡,产权证号70919XXXX。租赁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为乙方招商装修免租期。租赁价格为每月80元/平方米。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租金支付方式:(1)乙方按季度支付租金。在二楼合同签署面积达到85%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押金给甲方,押金的金额为一个月的租金。(2)乙方在负一楼、二楼、三楼整体签署的物业产权面积达总面积的85%时,在45天内支付三个月租金给甲方。合同生效后,甲方需保障乙方的施工队伍正常进场装修和施工。(3)在每季度到期前10日内,乙方需支付下一季度租金。如乙方逾期不足额支付租金,在15日内,按所欠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交滞纳金给甲方。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付甲方一个月租金标准的押金不退。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商铺交付、返还及合同生效期限:1、单层:甲方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签署本合同。在本层商铺签约面积达85%时,本合同正式生效。剩余面积的业主,由楼层的业主代表协助乙方完成合同签约。2、整体:租期起始日从负一楼、二楼、三楼签署面积达到整体面积85%之日起开始计算。如2015年12月31日前签约面积达不到85%时,乙方和楼层业主代表重新约定租赁起止日期。3、返还:租赁场地所有装修和设备、设施改造采取来修去丢的原则,离场不得损毁破坏,并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离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退出门面,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租金无逾期情况,无任何费用拖欠的情况下,合同到期日甲方退还乙方押金本金。合同第九条第2款约定,每层楼层签约面积达85%时,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乙方支付一个月押金后,可进场装修。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之后,原告依约交付了租赁房屋,金福公司也开始进行整体装修,并于2015年12月1日委托湖南金粮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长沙市天心区南门口新大陆银座商厦进行租赁和经营管理,有很多商家也与湖南金粮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但金福公司未向出租人杨春华支付租金,双方发生矛盾。 2016年3月8日,新大陆银座商厦的部分业主和业主代表就2016年2月26日和3月8日业主和业主代表会议讨论招商开业和乙方(工作联系函)提出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载明:金福公司承诺2016年3月2日前付清三层楼已签合同未付完的业主一个月押金。按2016年2月26日会议约定,45天后,2016年4月15日前金福公司支付各楼层已签合同业主三个月租金。双方按所签《商铺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履行。之后,金福公司向杨春华转账8601.6元(一个月押金2150.4元及三个月租金6451.2元),但之后再未依约支付租金。 以上事实有《商铺租赁合同》、产权证、《会议纪要》、《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商铺租赁合同》约定,金福公司在二楼合同签署面积达到85%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押金给原告,押金的金额为一个月的租金;被告金福公司在负一楼、二楼、三楼整体签署的物业产权面积达总面积的85%时,在45天内支付三个月租金给原告。被告金福公司在与业主沟通协调后,向杨春华支付了租金及押金,以其实际行动履行了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可视为金福公司认可支付租金的条件已经成就,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金福公司抗辩称租金支付时间尚未达到,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作为持有次承租人租赁合同的一方,有义务也有能力为自己的抗辩理由提供相应证据,但金福公司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现金福公司拖欠租金已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原告杨春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金福公司返还商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杨春华与被告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被告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杨春华返还商铺。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 莹 人民陪审员  邓小春 人民陪审员  刘海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