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民终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钟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广西正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新桂和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5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艺,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波,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翔飞,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王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锋,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正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何世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新桂和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法定代表人:李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芳,女,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上诉人钟艺因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广西正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新桂和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钟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24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文强审判员 李 帮审判员 覃若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