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牛忠立与王飞、黄园园、王光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忠立,王飞,黄园园,王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牛忠立,男,194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飞,男,198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黄园园,女,1982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王光海,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牛忠立与王飞、黄园园、王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