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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宁国市港口供销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德喜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港口供销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钱德喜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81民初2175号原告:宁国市港口供销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省宁国市港口镇新建街金港商贸城1幢1016号216、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962022144。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焦石,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德喜,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宁国市港口供销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供销公司”)与被告钱德喜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口供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石,被告钱德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港口供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缴纳港口供销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及其它自然人股东设立港口供销公司,该公司股份为100股,��股面值人民币3万元,其中被告认购1股,缴付期限在2016年7月底前。被告及其它股东于2014年6月订立了《宁国市港口供销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成立该公司。但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没有如实缴纳其认缴的股金。钱德喜辩称,钱已经交过了,有社员证,但交款票据遗失了。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公司章程复印件等作为证据,被告为反驳原告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社员证复印件作为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钱德喜及其他自然人股东签订了港口供销公司章程,发起设立港口供销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000元,公司股份分为100股,每股面值人民���30000元。钱德喜认购其中的1股,合计人民币30000元,缴付期限为2016年7月底前。2014年7月4日,港口供销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针纺织品、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等销售、农业技术服务、现代农业信息咨询服务、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在港口供销公司筹备设立期间,钱德喜已于2014年1月18日实际缴纳了3万元出资。本院认为,以发起方式设立港口供销公司,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本案经审理查明,钱德喜已于港口供销公司成立前筹备阶段足额缴纳了其出资数额,实际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且港口供销公司在庭审中对此未予否认,故对港口供销公司关于要求钱德喜立即缴纳注册资本金30000元的诉请,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国市港口供销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国市港口供销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聪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1)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1��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1)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1)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1)有公司住所。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1)公司经营范围;(1)公司设立方式;(1)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1)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1)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1)公司法定代表人;(1)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1)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