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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张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张王凤,陈晓静,陈常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万松路74号,组织机构代码:609441367。法定代表人:邓逢春。委托代理人:胡庆前,系申请执行人员工。被执行人:张王凤,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晓静,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常常,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住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王凤、陈晓静、陈常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王凤、陈晓静、陈常常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执14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浩杰审  判  员  林瑞东审  判  员  赵小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鲍斌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