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左民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邢志强与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冀瑞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志强,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冀瑞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土左民初字第00873号原告:邢志强,无业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儿童食品厂院内)被告:冀瑞清,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原告邢志强诉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冀瑞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邢志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邢志强负担。审判长董朝旭人民陪审员刘春博人民陪审员周培刚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