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袁强与陈祖亮、周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强,陈祖亮,周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539号原告:袁强,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陈祖亮,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周友,男,住贵州省织金县,其余不详。原告袁强与被告陈祖亮、周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袁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强以愿意给予二被告还款宽限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强负担。审判员 王亚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胜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