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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袁强与陈祖亮、周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强,陈祖亮,周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539号原告:袁强,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陈祖亮,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周友,男,住贵州省织金县,其余不详。原告袁强与被告陈祖亮、周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袁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强以愿意给予二被告还款宽限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强负担。审判员  王亚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胜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