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特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翰耀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赵旭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翰耀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赵旭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特78号申请人:杭州翰耀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凌家桥317号。法定代表人:朱明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加秀,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旭阳,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申请人杭州翰耀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16]第906号仲裁裁决,现翰耀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其理由如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工伤医疗费等费用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月金额的,劳动仲裁部门才能进行终局裁决。仲裁裁决的医疗费等金额超过浙江省最低月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本案不能采用一裁终局程序,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赵旭阳未提起答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6]第906号仲裁裁决书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故翰耀公司认为案涉仲裁裁决不属于一裁终局情形、案涉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翰耀公司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杭州翰耀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销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6]第90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杭州翰耀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依法不得上诉。审判长 胡 宇审判员 盛 峰审判员 张一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