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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季亮与张喜、天津顺丰速递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亮,张喜,天津顺丰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6681号原告:季亮,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张喜,其他基本情况不详。被告:天津顺丰速递有限公司。原告季亮与被告张喜、天津顺丰速递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季亮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国海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