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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沧州市大化集团黄骅市氯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沧州市大化集团黄骅市氯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737号原告:张志刚,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李芝瑞,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大化集团黄骅市氯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新立村。负责人:于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志刚与被告沧州市大化集团黄骅市氯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志刚承担。审判员  田冀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