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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执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贺鹏飞与江苏华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鹏飞,江苏华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1683号申请执行人:贺鹏飞,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江苏华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西湖西路1号嘉盛龙庭国际1-602。法定代表人:王爱华。申请执行人贺鹏飞与被执行人江苏华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朱 洋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