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6执10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西重泰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重泰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080-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重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2762057286。法定代表人张兰成,经理。被执行人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北营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88744D。法定代表人卫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西重泰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中能建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19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钢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武卫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