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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勇、胡芳淑与刘登蓉借款合同纠纷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胡芳淑,刘登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682号申请执行人黄勇,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胡芳淑,女,193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刘登蓉,女,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黄勇、胡芳淑申请执行刘登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于2017年10月9日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17357元。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368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琛琛审 判 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