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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庞生建、陈勇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庞生建,罗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39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勇,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8日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庞生建,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2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正勇,男,1987年3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1月24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395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的一天,安某(已判刑)在位于南川区某山庄附近一棚子内开设赌场,被告人庞生建借现金三万元给安某供其赌博,并约定收取高额利息即五百元/万元/天(俗称“放水”),于当日收取高额利息一千五百元。2016年3月的一天,安某在南川区某山庄附近一棚子内开设赌场,被告人陈勇将二万元现金交给韦某(已判刑),韦某将两万元现金借给在赌场内赌博的安某,收取水钱一千元交予陈勇,安某未归还本金。2016年3月份的一天,安某在南川区肖某家地坝开设赌场时,陈勇“放水”两万元给安某,陈勇当日收回本金两万元并收取水钱一千元。2016年3月的一天,安某在南川区某山庄附近的棚子内开设赌场,陈勇“放水”二万元给安某,并同安某商定由陈勇协助韦某管理赌场,安某每天支付陈勇二千元水钱。陈勇共计收取安某支付的高额利息一万元。2016年1月的一天,安某在位于南川区黄某家开设赌场,被告人罗正勇“放水”六万元给安某供其赌博,收取高额利息一千元。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陈勇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庞生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罗正勇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对被告人庞生建犯罪所得现金一千五百元、被告人陈勇犯罪所得现金一万元、被告人罗正勇犯罪所得现金一千元予以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勇、庞生建、罗正勇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勇、庞生建、罗正勇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勇、庞生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勇、庞生建、罗正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陈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庞生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对被告人罗正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庞生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罗正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扣押在案的如下犯罪所得:被告人陈勇一万元(已退清)、被告人庞生建一千五百元(已退清)、被告人罗正勇一千元(已退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期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