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文艳、张青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艳,张青来,张永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100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艳,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青来,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永峥,女,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文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青来、张永峥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413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0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