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乌海市三和腐植酸钠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三和腐植酸钠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927号原告乌海市三和腐植酸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梁吉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金祥,系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法定代表人于红向。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三和腐植酸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市三和腐植酸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乔树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艳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