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桦甸市启新街晓东庆典行、刘永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桦甸市启新街晓东庆典行,刘永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200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友,经理。被告:桦甸市启新街晓东庆典行,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光明小区*号楼1门。(缺席)经营者:刘永冬,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东城新区*号楼3门。被告:刘永冬。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桦甸市启新街晓东庆典行(以下简称晓东庆典行)、刘永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晓东庆典行、刘永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晓东庆典行、刘永冬偿还垫付款本金3万元;2.判令晓东庆典行、刘永冬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6118.64元(欠款额10%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判令刘永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晓东庆典行、刘永冬负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是我公司推出的由我公司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成功后,我公司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为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我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我公司按照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权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内,我公司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方式是我公司将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即刻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我公司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我公司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定在还款日前还款,如果逾期,须按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我公司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本案晓东庆典行、刘永冬即为垫付宝用户,我公司为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2016年12月26日,在商户磐石市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款3万元。以上消费款项,晓东庆典行、刘永冬逾期拒不偿还,故提起诉讼。晓东庆典行、刘永冬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永冬系晓东庆典行的经营者。2016年6月14日,垫富宝公司与晓东庆典行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晓东庆典行自愿在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垫富宝公司为其授予垫付宝(垫付卡)账户,该账户系识别会员的账户,垫付卡系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垫富宝公司直接为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给垫富宝公司,并约定晓东庆典行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公布的垫付宝授信规则,在垫富宝公司获取3万元信用额度,并使用信用额度在垫付宝卖方会员处消费,双方约定账单日为每月17日,还款日为每月25日。双方还约定如晓东庆典行未按约定偿还垫付款项,应按欠款总额10%交纳当月违约金,在还清欠款前,每逾期1日按欠款额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同日,刘永冬向垫富宝公司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承诺为晓东庆典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6年12月26日,垫富宝公司为晓东庆典行向磐石市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3万元,还款日期应为2017年1月25日,2017年1月25日,垫富宝公司从晓东庆典行账户扣除0.29元,余款晓东庆典行未偿还,刘永冬未履行保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垫付宝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授权书、网上交易记录等。本院认为,垫富宝公司按约定为晓东庆典行垫付了消费款,晓东庆典行未按约定偿还垫付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按欠款总额10%交纳当月违约金,在还清欠款前,每逾期1日按欠款额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考虑本案违约金系因垫付款产生,具有民间借贷的性质,比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确定违约金较公平。刘永冬作为担保人,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桦甸市启新街晓东庆典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9999.71元;二、被告桦甸市启新街晓东庆典行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本金29999.71元为本金、月利率2%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三、被告刘永冬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桦甸市启新街晓东庆典行追偿;四、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桦甸市启新街晓东庆典行、刘永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清华审 判 员 刘清华人民陪审员 王家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