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泽钦与王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钦,王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229号原告:张泽钦,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炎明,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张泽钦与被告王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泽钦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伟达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