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恩平市晖达汽车修理厂与吴立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平市晖达汽车修理厂,吴立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1242号原告:恩平市晖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恩平市恩城新平南路*号之一首层(经营者:梁嘉浩)。被告:吴立兵,男,住。原告恩平市晖达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吴立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恩平市晖达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平市晖达汽车修理厂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恩平市晖达汽车修理厂负担。审 判 员 马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宋洁钰书 记 员 余楚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