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执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曾某、先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某,女,生于1985年10月28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被执行人先某,男,生于1975年11月15日,汉族,住乐山市金口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先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中,因被执行人先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先某的银行存款145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凌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