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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恢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嘉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嘉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恢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和县新城区3马路。法定代表人:李亮被执行人:内蒙古嘉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农业科技产业示范园(新建飞机场西南)法定代表人:白新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和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嘉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锦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