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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丽琴与刘清毅、刘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琴,刘清毅,刘仙英,厦门鸿裕达工贸有限公司,厦门欣棋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736号原告:徐丽琴,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铁心,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清毅,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刘仙英,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厦门鸿裕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美溪道思明工业园58号101单元。法定代表人:刘仙英,总经理。被告:厦门欣棋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美溪道思明工业园58号一楼10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友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琴与被告刘清毅、刘仙英、厦门鸿裕达工贸有限公司、厦门欣棋翔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琴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徐丽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丽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丽琴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刘新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苏秋祝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