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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吉虎、常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张吉虎,常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英。被执行人:张吉虎,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乡宁县。被执行人:常小平,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乡宁县。本院在执行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吉虎、常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吉虎、常小平在中国建设银行乡宁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吉虎在中国建设银行乡宁县支行额度内存款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