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吉虎、常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张吉虎,常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英。被执行人:张吉虎,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乡宁县。被执行人:常小平,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乡宁县。本院在执行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吉虎、常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吉虎、常小平在中国建设银行乡宁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吉虎在中国建设银行乡宁县支行额度内存款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