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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湖南鑫山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高某某,湖南鑫山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5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高某某,地址华容县。被执行人湖南鑫山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华容县。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与高某某、湖南鑫山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5)楼民四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某某、湖南鑫山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某某、湖南鑫山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某某、湖南鑫山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某某、湖南鑫山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某、湖南鑫山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易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