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兆荣与陆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荣,陆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3176号申请执行人:王兆荣,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被执行人陆浚,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罗朝丞诉被执行人陆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8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陆浚应给付王兆荣人民币30000元(不含利息),但陆浚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兆荣于2016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陆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陆浚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陆浚的财产状况,未查得被执行人陆浚有登记的财产。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陆浚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陆浚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现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王兆荣,申请人王兆荣表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317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