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明俊申请执行绵阳富材实业有限公司、张德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俊,绵阳富材实业有限公司,张德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张明俊,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广厦景园A区。被执行人:绵阳富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明月村一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724687916647C法定代表人:冯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德奎,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水巷子。本院在执行张明俊申请执行绵阳富材实业有限公司、张德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涣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