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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利成与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成,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592号原告:陈利成,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二层6号门。法定代表人:姚玉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新宇,男,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振东,男,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成与被告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陈利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奕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