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执恢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张发文与韦超科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发文,韦超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恢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发文,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被执行人:韦超科,男,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关于原告张发文与被告韦超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韦超科于2014年4月27日前向原告张发文归还10000元;于2014年5月27日前归还10000元;于2014年10月27日前归还40000元;于2015年4月27日前归还60600元;若被告韦超科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张发文有权就未清偿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案件诉讼费1406元,由被告韦超科承担。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韦超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故本院依法委托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市场监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经营的企业。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恢4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