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文雕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855号罪犯杨文雕,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文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退缴1700元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24336元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漳刑执字第12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九个月;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闽06刑更6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2016年5月30日送达裁定书。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为由,提出对该犯予以假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提讯罪犯杨文雕,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雕自2016年5月30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累计达标分2000分,表扬三次。罪犯杨文雕原判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24336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缴清罚金,本院审理中,该犯缴交违法所得23000元。罪犯杨文雕户籍所在地安溪县司法局于2017年9月8日出具了安司矫评估〔2017〕35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杨文雕的父亲杨一致有固定住所和经济条件,愿意作为杨文雕假释期的监护人对其进行监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帐、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缴款单据、安溪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杨文雕假释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杨文雕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可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燕文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琳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出境决定书(2017)闽06刑更855-1号罪犯杨文雕,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闽06刑更8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文雕予以假释。鉴于该犯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罪犯杨文雕在假释考验期间(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不得出境。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