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富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富锦市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富锦市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于进才,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富锦市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西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韩志敏,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及富人社监罚字【2016】第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富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富锦市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富锦市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富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4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穆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