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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国良与李青春、李青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良,李青春,李青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4644号原告杨国良,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李青春,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青俊,男,35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良诉被告李青春、李青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良以二被告暂不在家、等其回来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丙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俊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