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岭县仁国物业有限公司与郝希威、于秀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岭县仁国物业有限公司,郝希威,于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仁国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2MAOY4RA66Y。住所地:长岭县。法定代表人:孙成伟,系经理。被执行人郝希威,男,住长岭县。被执行人于秀敏,女,住长岭县。本院在执行长岭县仁国物业有限公司与郝希威、于秀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希威、于秀敏给付欠款4868元、诉讼费50元。执行过程中,2017年9月30日被执行人郝希威将4918元案款交到本院。2017年9月30日本院将4918元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仁国物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执行费已缴纳,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成审判员 周福明审判员 宋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昊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