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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岭县仁国物业有限公司与郝希威、于秀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岭县仁国物业有限公司,郝希威,于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仁国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2MAOY4RA66Y。住所地:长岭县。法定代表人:孙成伟,系经理。被执行人郝希威,男,住长岭县。被执行人于秀敏,女,住长岭县。本院在执行长岭县仁国物业有限公司与郝希威、于秀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希威、于秀敏给付欠款4868元、诉讼费50元。执行过程中,2017年9月30日被执行人郝希威将4918元案款交到本院。2017年9月30日本院将4918元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仁国物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执行费已缴纳,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成审判员  周福明审判员  宋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昊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