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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7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永明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华翔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永明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华翔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258号原告:天津市永明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522333841),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环渤海经贸大厦1207室)。法定代表人:杨杜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该公司财务经理。被告:华翔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11101168026016411),住所地北京市工商政治管理局怀柔分局。法定代表人:XX。原告天津市永明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翔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永明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永明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永明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9元,由原告天津市永明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