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达州市征地事物中心诉饶相剑、陈代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征地事务中心,饶相剑,陈代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984号原告:达州市征地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毛伟,主任。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锅厂梁40号被告:饶相剑,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陈代瑜,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饶相剑之妻,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达州市征地事物中心诉被告饶相剑、陈代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因原告达州市征地事物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达州市征地事物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遥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