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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1440梁淑贞与张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淑贞,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梁淑贞,女,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芹(又名张勤),女,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梁淑贞与被执行人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330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芹偿还原告梁淑贞借款本金6万元,于2016年6月1日之前偿还2万元(本协议签订时该2万元已即时结清),余款4万元,于2017年2月5日之前还清。如被告未按照上述期限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按执行总额14万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如下执行行为。1、2017年4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7年7月28日,通过金融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芹银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3、2017年7月28日,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4、2017年7月28日,通过不动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可供执行。5、2017年10月9日,通过和被执行人谈话,被执行人私下已经履行部分义务,并同意剩余8000元执结该案。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