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5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保堂与袁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保堂,袁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5民初1979号原告:高保堂,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袁宏,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本院在审理高保堂诉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高保堂提供的袁宏的住址,不能查找到袁宏及其相关的居民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保堂对袁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高保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翠兰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韩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