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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5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保堂与袁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保堂,袁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5民初1979号原告:高保堂,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袁宏,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本院在审理高保堂诉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高保堂提供的袁宏的住址,不能查找到袁宏及其相关的居民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保堂对袁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高保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翠兰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韩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