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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巧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靖西项目工程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巧,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靖西项目工程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322号原告:郭巧,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广西靖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琳,广西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红岩路二区75号。法定代表人:曾小勇。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靖西项目工程部,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红岩路二区75号。主要负责人:游志强。原告郭巧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靖西项目工程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巧于2017年10月9日以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靖西项目工程部已还清拖欠原告的砂石料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巧以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靖西项目工程部已还清拖欠原告砂石料费,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巧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巧负担。审判员  蒙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