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X、邓周红、陈善辉、徐晚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邓周红,陈善辉,徐晚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254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XXX,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邓周红,女,汉族,1977年2月19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陈善辉,男,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徐晚姣,女,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X、邓周红、陈善辉、徐晚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X、邓周红、陈善辉、徐晚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X、邓周红、陈善辉、徐晚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伍建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