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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X、邓周红、陈善辉、徐晚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邓周红,陈善辉,徐晚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254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XXX,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邓周红,女,汉族,1977年2月19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陈善辉,男,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徐晚姣,女,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X、邓周红、陈善辉、徐晚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X、邓周红、陈善辉、徐晚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X、邓周红、陈善辉、徐晚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伍建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