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6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毅与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毅,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6001号原告:杨毅,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霞,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杨毅与被告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杨毅负担。审 判 员 赵敏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莫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