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清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清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1373号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南段37号。法定代表人:尹显定,董事长。被告:赵清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清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筱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