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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张乃秀与袁远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秀,袁远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826号原告:张乃秀,女,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贤能(张乃秀之夫),男,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袁远桥,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张乃秀与被告袁远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袁远桥下落不明,于2017年7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乃秀自愿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袁远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乃秀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乃秀撤回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98元,应减半收取2999元,由原告张乃秀承担,其余2999元退还给原告张乃秀。审 判 长  陈应琨人民陪审员  范中玉人民陪审员  袁照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雨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