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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26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邱长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邱长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624-1号申请人: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岳阳路东段118号。法定代表人:陈兴雄,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邱长四,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生。申请人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邱长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邱长四持有的四川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4%股权。申请人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广汉市浏阳路东一段55号的土地使用权【广国用(2008)第21527号】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因查封、冻结错误造成的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位于广汉市浏阳路东一段55号的土地使用权【广国用(2008)第21527号】;二、冻结被申请人邱长四持有的四川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4%股权。案件申请费2,270.00元,由申请人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成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