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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9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健新诉被告杨虹、叶瓴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新,杨虹,叶瓴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9323号之一原告:刘健新。委托代理人肖赟。被告:杨虹。被告:叶瓴君。原告刘健新诉被告杨虹、叶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新撤诉。案件受理费4076元,财产保全费2804元,由原告刘健新负担。审判员  李业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安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