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9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健新诉被告杨虹、叶瓴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新,杨虹,叶瓴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9323号之一原告:刘健新。委托代理人肖赟。被告:杨虹。被告:叶瓴君。原告刘健新诉被告杨虹、叶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新撤诉。案件受理费4076元,财产保全费2804元,由原告刘健新负担。审判员 李业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安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