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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0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于智玲诉王婧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智玲,王婧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0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智玲,女,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亮(系于智玲儿子),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婧,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于智玲因与被上诉人王婧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智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婧的上诉。本院认为,于智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于智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于智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蓓审 判 员  潘静波代理审判员  吴家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春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