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行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张华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七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七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1508号原告张华,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七大队,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老山林场岔路口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七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 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卢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