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3民初4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775号原告:李某甲,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洪伟,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友朋,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槐荫振发法律服务所法律顾问,住济南经六路909号。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申红旗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