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4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若羌县凯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广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若羌县凯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广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4民初518号原告:若羌县凯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巴州若羌县胜利路七星佳园B座2单元801室。法定代表人赵长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悦,系新疆西昭(若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广伟,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原告若羌县凯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广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9日,原告若羌县凯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若羌县凯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若羌县凯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若羌县凯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