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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龙游金柜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龙游金柜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民初32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游金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路149号西门农贸市场*楼。法定代表人:撒宏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龙游金柜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柜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及被告金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撒宏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BABABA》等12首歌曲(详见歌曲清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协会会员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该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BABABA》等12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金柜公司答辩称:其经营是提供包厢、水果、饮料及酒水服务,并不是靠卖歌曲盈利,且其是从他人处购买点歌软件,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希望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音集协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协会会员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2、《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及公证书各一份,拟证明经授权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3、(2017)浙杭东证字第7854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实施了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被告金柜公司对原告音集协所举的证据均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音集协所举的证据,被告金柜公司均无异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的《BABABA》、《爱拼才会赢》、《失乐园》、《IBelieve》、《TalkingHeartToHeart》、《彩虹》、《独领风骚》、《救你》、《要求》、《她总在某一个地方》、《还是会寂寞》、《让我想一想》等12首音乐电视作品收录于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精选集所附清单上明确注明歌曲名称、演唱者和国际编码,清单下方注明涉案的《BABABA》等1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音集协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给原告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音集协行使;原告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等。2017年3月28日,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珊珊向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7年3月29日,公证员崔某、公证员助理翁翰会同英普公司的代理人司珊珊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浙江省龙游县的金钱柜量贩KTV,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T33歌房。公证人员首先对店招及歌房号码进行拍照,然后对所使用的摄像设备的内存状况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随后司珊珊使用该房间内的点歌设备进行查找、点击、播放,点播了共308首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括涉案的12首,且司珊珊用索尼HDR-CX610摄像机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后,司珊珊取得该经营场所出具的《收款收据》一张(收据号码:4964758),金额为158元,并盖有“龙游金柜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查找、点播、摄像的过程。摄像完毕后,公证人员将摄像设备带回保管。2017年3月30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司珊珊将本次保全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三套由公证员带回公证处。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于2017年5月8日出具(2017)浙杭东证字第7854号公证书,载明了上述取证过程。另查明,被告金柜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地址为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路149号西门农贸市场二楼,经营范围为KTV包厢、歌舞娱乐、食品零售。本院认为:本案中,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BABABA》等1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音集协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应确认有效。合同中约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著作财产权授权给原告音集协管理,原告音集协据此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音集协提供的(2017)浙杭东证字第7854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盘、收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告金柜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点播设备中将原告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涉案《BABABA》等12首音乐电视作品供消费者点播,即在点播设备上对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放映。被告金柜公司的上述行为,应取得原告音集协的合法授权,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但被告金柜公司并未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使用费,故被告金柜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音集协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金柜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1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和其他侵权情节,结合原告音集协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游金柜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向公众提供点播《BABABA》、《爱拼才会赢》、《失乐园》、《IBelieve》、《TalkingHeartToHeart》、《彩虹》、《独领风骚》、《救你》、《要求》、《她总在某一个地方》、《还是会寂寞》、《让我想一想》等1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侵害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著作权的涉案12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龙游金柜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3500元(含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30元,被告龙游金柜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小丽人民陪审员  陈宗胜人民陪审员  林振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苏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