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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4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与王移生、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王移生,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终4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69号(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405号房)。法定代表人:王晓勍。委托代理人:朱丹,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移生,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彭俊兴,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心安里057号001栋。负责人:欧阳述安。委托代理人:朱丹,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移生、原审被告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老爹长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6)湘0105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老爹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王移生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老爹公司不是适格被告,王移生与老爹长沙分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王移生并没有将老爹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换言之,老爹公司并未经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依法不应当成为本案适格(一审)被告。二、老爹公司与老爹长沙分公司之间虽系分支机构关系,但老爹长沙分公司取得了独立经营的营业执照,并以自己名义与王移生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法与王移生建立劳动关系的是老爹长沙分公司,而非老爹公司。三、王移生作为老爹长沙分公司总经理,未经老爹公司和老爹长沙分公司同意,在没有会计签字的情况下私自向其自己发放年终奖43450元,同时截留了货款12000元,严重侵犯了老爹公司和老爹长沙分公司的合法权利,上述款项应当从王移生的工资进行抵扣。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予以纠正。被上诉人王移生答辩称:一、老爹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老爹长沙分公司是老爹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王移生一审时将老爹公司列为被告,并要求老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未影响老爹公司的任何诉讼权利。二、王移生虽是老爹长沙分公司总经理,但是老爹长沙分公司的会计是由老爹公司直接派驻,老爹长沙分公司的所有支出都是在老爹公司审批后,由老爹长沙分公司的会计进行操作。故王移生并未私自向自己发放过年终奖,也不可能私自向自己发放年终奖。三、王移生未截留老爹公司的货款,而老爹公司尚有12573元报销款未支付给王移生。原审被告老爹长沙分公司答辩称:同意老爹公司的上诉意见。王移生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老爹公司、老爹长沙分公司立即支付王移生工资64000元;2、老爹公司、老爹长沙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0元(自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5月7日);3、老爹公司、老爹长沙分公司支付王移生费用报销与借支冲抵后的余额12573元;4、老爹公司、老爹长沙分公司为王移生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5、案件诉讼费用由老爹公司、老爹长沙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8月1日,王移生入职老爹长沙分公司,于2013年3月7日离职。2013年7月1日,王移生又入职老爹长沙分公司,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王移生从事销售工作,也可根据王移生工作表现调整工作岗位,每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均未明确。王移生实际担任老爹长沙分公司总经理,每月工资为8000元。因老爹公司没有为王移生购买社会保险,且自2015年9月起未发放王移生工资,2016年5月7日,王移生以此为由解除与老爹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王移生要求老爹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等,双方协商未果。王移生遂向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一、确认王移生与老爹长沙分公司自2011年8月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二、老爹长沙分公司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8800元;三、老爹长沙分公司补发拖欠的8个月工资64000元及拖欠赔偿款16000元;四、老爹长沙分公司向王移生结清相关报销费用与借款冲抵之间的差额,多退少补;五、老爹长沙分公司向王移生支付经济赔偿金48000元;六、老爹长沙分公司向王移生补缴自2011年8月至2016年4月的社会保险金;七、老爹长沙分公司向王移生重新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2016年8月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133号裁决书,裁决:一、老爹长沙分公司支付王移生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000元;二、老爹长沙分公司为王移生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三、对王移生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王移生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另认定:庭审中,王移生提交费用报销单、银行回执和借支单,证明老爹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发放给王移生的43450元是2014年度员工的年终奖,并非王移生个人的借支款项,王移生个人的借支均有借支单。老爹公司称该笔费用的报销单上只有王移生审批签字,没有会计签字,等同于王移生私下给自己发钱。王移生还提交一份个人明细账表,结合借支单,证明该表中小计的借支金额49823.21元并非王移生欠付老爹公司的借支款,实际上该表中有部分以王移生名义的记账金额(共计62396元)应由老爹公司来承担,故两项金额相扣减后老爹公司还应支付王移生12573元。老爹公司称该个人明细账表能够证明王移生仍欠老爹公司49823.21元。老爹长沙分公司系老爹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审法院认为:一、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符合受理条件。在仲裁阶段,王移生虽然未将老爹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但已将老爹长沙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老爹长沙分公司系老爹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老爹公司承担,故王移生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将老爹公司列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老爹公司未发放王移生的工资数额。根据王移生提交的工资表及银行流水,能够证明王移生每月实际工资为8000元。庭审中,老爹公司认可自2015年9月起未发放王移生工资,王移生于2016年5月7日解除与老爹公司的劳动关系,故王移生要求老爹公司支付该期间8个月的工资数额为64000元(8000元/月×8个月)。三、关于经济补偿金。王移生以老爹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老爹公司依法应向王移生支付经济补偿。因王移生与老爹公司两段劳动关系的时间并不连续,王移生于2013年3月7日已从老爹公司离职,之后于2013年7月1日才与老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期间应从2013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7日止,老爹公司应向王移生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4000元(8000元/月×3个月)。四、关于老爹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支付给王移生的43450元与个人明细账表中小计的借支金额49823.21元。王移生称老爹公司支付的43450元为2014年度员工年终奖,并有一张2015年1月30日的费用报销单为证。该款项在该案中无法认定系王移生私下给自己发放,若老爹公司认为王移生巧立名目报销费用,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可向有关部门请求查处。另王移生提交的个人明细账表和借支单不能证明报销费用和借支费用相抵后老爹公司应支付王移生12573元,亦不能认定王移生尚欠老爹公司借支款49823.21元,双方可待报销费用和借支费用结算后另行主张权利。五、关于王移生要求老爹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请求。老爹公司同意为王移生出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老爹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移生支付工资64000元;二、老爹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移生支付经济补偿24000元;三、老爹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王移生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四、驳回王移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老爹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老爹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老爹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43450元年终奖及12000元货款是否应抵扣王移生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本案中,老爹长沙分公司系老爹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民事责任由老爹公司承担。故老爹公司虽未作为被申请人参与仲裁,但王移生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时将其列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老爹公司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老爹公司主张王移生私自给自己发放年终奖43450元并截留货款12000元,故该两款项应抵扣王移生的工资和经济补偿。王移生主张年终奖43450元系老爹公司发放,也并没有截留货款,不能抵扣工资和经济补偿。经审查,本案中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43450元系王移生私自给自己发放及王移生截留12000元货款,故对老爹公司要求将该两款项抵扣工资和经济补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若老爹公司有证据证明王移生私自向自己发放年终奖及截留货款,可另行依法处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老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熊晓震审判员  黎 藜审判员  戴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