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森与田晓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森,田晓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民初2028号原告:赵森,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赵县。被告:田晓丽,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赵县。赵森与田晓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赵森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森撤诉。案件受理费237元,由赵森负担。审判长 何利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茜茜 微信公众号“”